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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12-16 18:13:12    全国服务热线:400-888-8888
婚前共同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李先生和方女士于1996年6月相识,并决定于同年10月坠入爱河。1997年3月,结婚。

双方共同在松江亭林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34平米。产权登记于双方名下,为共同所有。购房总价40万元,其中首付10万元,方女士支付1万元,李先生支付9万元。余额由双方申请贷款支付,其中商业贷款20万元,公积金贷款10万元。

1998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举行婚礼,2000年8月生下一子。2010年,方女士以处理事务的方式不同、性格不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先生同意离婚。双方确认孩子与方女士共同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但是,对于共同购买的财产的价值和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商业贷款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还有6万元。法院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估价。经鉴定,该房屋现值为190万元,装修价值为4万元。

方女士起诉称,虽然该房屋为婚前购买,出资比例不同,但争议房屋为婚后使用,为共同购买、共同使用,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也为共同所有,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房屋应属于共有财产,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债务应分担。

李先生认为,按照婚前财产属于对方的原则,男方婚前购房时,其出资额超过女方婚前出资额的,应当按比例分割财产,或者扣除各自的出资额后,财产应该分割。李先生还要求房屋所有权和对该妇女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婚前购买房屋,出资额不同,但房屋登记为共有,分割时不能考虑扣除各自出资额,也不应按出资比例划分。根据判决书,方女士向李先生支付了9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这房子是方女士的。

律师事务所评估:本案主要涉及我国的房屋登记制度。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产权登记证明明是大家共有的,所以原则上是一人半。另外,我们应该考虑孩子应该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的地方,所以判断房子属于女人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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