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某某律师服务所

某某律师服务所

服务热线:

400-888-8888

在案件中不要向你的律师隐瞒重要事实

发布时间:2019-12-16 18:37:58    全国服务热线:400-888-8888
在案件中不要向你的律师隐瞒重要事实

我们接到过一个案子,但是没想到法院开庭时,法官三年前就做出了法院的判决。以上原告是李女士的父亲,被告是房地产经纪人,李女士本人。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李女士的父亲2009年与一家房地产中介签订了购买涉案房产并支付了房价的合同。付款的证据是上述收据。

然而,由于该房产是李女士2008年1月购买的,物业费用已处理完毕,李女士的父亲起诉该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并坚持将房产转让到自己名下。该案终被法院驳回。作为委托人,李女士隐瞒了自己在父亲向我们支付房价前投资购房的事实,在本案中,她将父亲根据无效购房合同生成的付款收据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证据,这让我们大吃一惊。

庭审结束后,李女士将事实告诉了离婚律师。原来,自从购房以来,李女士和郭先生的关系一直存在问题。到2009年,离婚问题已经公开讨论。为了让郭先生少分一点财产,李女士与父亲合谋,找借口骗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两次与他们签订购房合同,两次付清房款。然后我打算以诉讼的形式把房子改成李女士父亲的名字。不料,朝阳法院终驳回了诉讼。

因此,李女士并没有做两件没完没了的事,干脆把楼盘卖了,把卖房的钱藏起来。然后,他拿着父亲的无效购房收据,委托他提起离婚诉讼。然而,法院的案件已经与互联网连接了很长一段时间。初次开庭后,法官在法院的案件网络系统中找到了上一个案件的判决。

在此之前,我们的律师非常被动,完全打乱了已经制定的诉讼策略。李女士的聪明方式其实很愚蠢。由于李女士转移、隐匿了被法官曝光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不仅会收回房屋销售款,还会酌情将较少的财产分配给李女士。李女士想离婚赚更多的钱是可以理解的,但她选择了一种非常不专业的方式,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24小时服务热线

400-888-8888

地址:中山路8888号中山大厦 客服热线::400-888-8888 咨询手机:13888888888 联系人:赵经理

备案编号:浙ICP备15888888号 公安网络安全备案号: 15888888888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