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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剩男”的痛苦——媒人要为隐瞒亲人健康负责吗?

发布时间:2019-12-16 19:02:13    全国服务热线:400-888-8888
老“剩男”的痛苦——媒人要为隐瞒亲人健康负责吗?

作为一个老“剩男”,梁某想尽快结束单身生活,于是去找邻村的媒人张某,请他帮忙介绍一些适婚女性,张某将侄女肖某介绍给梁某,两人逐渐发展成恋人但在相处过程中,梁某听说肖某有精神障碍,便向媒人张某求证张某作为知情人士,故意隐瞒情况,始终强调肖某精神正常,在梁某面前没有问题发生,在同居期间,由于肖的病,事情暴露了出来这时,梁某要求退还彩礼等各项费用。

在要求返还彩礼的过程中,媒人张某是否故意隐瞒事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一认为,在介绍相亲过程中,为方便双方签订婚姻协议并取得介绍费,隐瞒事实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介绍费而不是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梁某委托张某帮其找一个合适的女人,张某在让梁某和肖某签订婚约后,按照习俗收取介绍费虽然没有合同,但在性质上类似于中介合同,因此张某的行为应视为中介行为然后,在介绍过程中发生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媒人张某的行为应被视为中介行为分析如下:

首先,获得媒人的成本是合理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

当张某将适婚女子介绍给梁某时,只要梁某和肖某达成结婚协议,便是一次成功的介绍按照民间习俗,张某有权领取“红包”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人民来文的意见,“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获得报酬,即因缺乏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而使被害人利益受损。

第二,虽然中介合同不适合个人关系,但媒人介绍符合《中介法》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中,中介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中间人是指报告有机会订立合同或提供媒体服务订立合同的一方,委托人是指接受对方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由此可见,媒人介绍他人见面的行为完全符合《中介法》的构成要件实际上,在介绍媒人行为没有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于调解行为的规定。

第三,媒人介绍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第二款的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无需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映在本案中,媒人张某接受该男子梁某的委托后,张某的身份被转变为“经纪人”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在约会过程中隐瞒了肖某的重要精神史事实,损害了梁某的选择权,造成严重后果,故该男子梁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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